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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1號)演習

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1號)演習將於107年6月5日(星期二)13時30分至14時實施,請配合進入防空避難處所、緊閉門窗及實施燈火管制

一、 演練代名:107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1號)演習
二、 演習時間及方式:107年6月5日(星期二)13時30分至14時於南部地區(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實施。採有預告、分區同時段方式,實施30分鐘人、車疏散、避難、交通管制及戰災救護等實作演練;演習地區內之所有部隊、機關、學校及民眾共同參與。
三、 演練重點: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人車疏散避難引導、管制與避難設施容量驗證;防空疏散及災害救援作為;燈火、音響、交通輸具運動管制。
四、 全民防空演練:在不影響民眾上下班(學)與主要作息狀況下,演習地區內各公、民營工廠、公司照常營運作業,惟須關閉門窗及實施人員管制。
五、 交通管制及疏散避難注意事項。交通運輸工具應依憲、警、民防人員指揮,迅速採取避難疏散行動,行動要領如下:
(一) 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停在原地不得發動。
(二) 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放,仍無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外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三) 高鐵及臺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疏避難。
(四) 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各交流道實施管制,准下不准上;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立即疏散避難。
(五) 國內各民航班機均正常起降,惟下機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疏散避難。
六、 裁處法令依據:執勤人員執勤時,遇民眾停留觀望勸阻不聽、車輛不聽管制或住(店)家未緊閉門窗及實施燈火管制等情事,故意違反規定者依法究辦,各分局演習當日除編排蒐證組現場蒐證,保全證據以利處置外,必要時亦可利用路口監視器,即時派員執行勸阻,相關裁處法令依據如下。
(一) 民防法第21條:為減少空襲時之損害,國防部得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防空演習,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 民防法第25條: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不予公假者。
2. 違反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承辦人:民政課 陳佳芸 電話:06-2301518#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