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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平民安葬專戶使用管理要點」 條文一份,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起生效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平民安葬專戶使用管理要點
臺南市政府100 年 4 月 22 日府民生字第 1000295691 號令訂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100 年 11 月 22 日南市民生字第 1000055167 號函修正,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0 年 12 月 15 日南市民生字第 1000972316 號函修正,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101 年 4 月 3 日南市民生字第 1010262672 號函修正第七點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2 年 12 月 6 日南市民生字第 1021093383 號函修正第四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7 年 3 月 21 日南市民生字第 1070322898A 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0 年 3 月 19 日南市民生字第 1100331168A 號令修正第六點,並自 110 年 4 月 1 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 2 年 4 月 2 8 日南市民生字第 1120541760 A 號令修正第六點,並自 11 2 年 5 月 1 日生效
一、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市生活貧困市民辦理殮葬事宜,特設置臺南市平民安葬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三、本專戶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民間社會慈善人士捐助。
(二)公私立機關或機構捐款。
(三)本專戶之孳息。
四、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
(一)往生者或其家屬設籍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且往生者或家屬為本市列冊有
案之低收入、中低收入或經濟弱勢者,得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往生者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戶等相關證明文件。
4.其他證明文件。
(二)設籍本市孤苦無依之市民死亡,由區里辦公處代為辦理殮葬事宜者,得提出
申請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里辦公處之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2.往生者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3.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者不提申請時,由區里辦公處代為辦理殮葬事宜,其檢附證明文件比照第二款。
五、第四點第一款申請人以往生者之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無後嗣者);第二款
申請人以區里辦公處名義代為辦理殮葬事宜者,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民政課申辦,
申請期限為往生者死亡日起,三個月內為限。
六、本專戶款項用途,每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協助本市生活貧困市民辦理殮本專戶款項用途,每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協助本市生活貧困市民辦理殮
葬事宜為限,不得移作其他用途;本專戶補助經費用罄,立即停止補助,俟本專戶葬事宜為限,不得移作其他用途;本專戶補助經費用罄,立即停止補助,俟本專戶經費足夠,再行受理申請。經費足夠,再行受理申請。
七、本專戶應於本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本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本專戶
之辦理情形,每二個月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網站本局生命事業科網頁上,將辦之辦理情形,每二個月於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網站本局生命事業科網頁上,將辦理情形、捐贈人清冊公告以資徵信。理情形、捐贈人清冊公告以資徵信。
八、本專戶工作人員,由本府民政局及各區公所人員兼任處理行政事務,不得支領任
何費用,並由區公所辦理接受申請、審核資格、核發補助金。何費用,並由區公所辦理接受申請、審核資格、核發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