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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辦理強迫入學條例之行政罰緩公示送達公告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二、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陳俊安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逹,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該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