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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疫情警戒 殯葬場所 防疫管制措施110年 9 月 21 日施行

一、 殯儀館:
(一) 維持 開放公祭 。
(二) 各地方殯儀館管理單位訂定設施 人數 管制總量,並按各廳室大小 室內
以每人 2.25 平方公尺計算容留人數,最多 8 0 人 、建築內公共空間及
喪禮上下場人流情形等整體考量,公告各廳室管制人數上限 ,請喪家及
殯葬業者配合。如 於 室外 開放空間辦理者, 以每人 1 平方公尺計算,最
多 3 00 人。
(三) 公祭單位採 代表制,入座必須採梅花座,落實「實聯制」、體溫量測、消
毒,確保參加人員維持社交距離,全程佩戴口罩,並禁止飲食。
(四) 建議 行政機關首長或民意代表儘量不參加公祭,避免群聚 感染 風險 。
二、
骨灰(骸)存放設施
(一) 開放民眾進塔祭拜,室內以每人 2.25 平方公尺計算容留人數,最多 8 0
人,室外搭棚祭拜以每人 1 平方公尺計算,最多 3 00 人。
(二) 進入設施之人員 落實「實聯制」、體溫量測、消毒,確保參加人員維持社
交距離,全程佩戴口罩,並禁止飲食 。
三、
各殯儀館之禮廳、靈堂 、火化場 、骨灰(骸)存放設施等治喪場所,應確保
進入之人員落實前開防疫措施,強化人流管制、總量管制,並隨時加強環境
清潔消毒。
四、於殯儀館外
辦理治喪者,比照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五、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針對特 定 區域實施較嚴格之防疫措施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