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一、承辦人員:王小姐, 賴小姐(歸仁區公所 社會課)
二、聯絡電話:(06) 230-1518 分機807, 808
三、地 址:711 臺南市歸仁區中山路2段2號 社會課
四、申請方式:得親自、郵寄或委託他人當面辦理方式,備齊所需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代為收件)或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五、申請資格: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一人。
六、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符合行動不便者)。
3. 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勿附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駕照)。
4. 汽車行車執照影本(汽車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計程車為限。
若車主非身障者本人,須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封面及內頁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以證明同戶籍)。
5. 身障者本人開車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 家屬開車:申請者為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一人,如下:
(1)同址同戶,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封面及內頁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身心障礙證明、汽車駕照、汽車行照,三證需同戶籍)。
(2)同址分戶(戶籍地址相同,戶號不同),同上資料,另須檢附與身障者本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7. 身障者本人或申請人、代辦人印章(或現場簽名)。
8. 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身分證影本及委託申請書並帶印章。
9. 計程車需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10. 非本國籍之親屬須提供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
11. 除初次申請者免附舊有停車證,否則換發、換車、遺失補發均須繳回舊有停車證,若無法提供舊有停車證者,則須附上遺失切結書。
12.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