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審核注意事項」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2月13日府社身字第1090208115號令。
二、原「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注意事項」,名稱並部分條文
修正為「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審核注意事項」,
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生效。
三、請注意本注意事項設有落日條款:
四、本注意事項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適用修正前
第一點第2項第9款至第11款、第二點第2款至第3款及第三點規定請領者,
繼續適用至109年12月31日;已適用修正前第二點第1款規定請領者,
繼續適用至110年12月31日。
四、「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審核注意事項」(新規定)
及「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注意事項」(舊規定) 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