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其最近3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
未獲其他機關(構) 醫療補助,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3、非屬前二款規定之本市市民,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之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倍,
其最近3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
二、申請期限:應於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三、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補助100%。
2、中低收入戶: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補助80%。
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3、非屬前二款規定之本市市民: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一點五倍,
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倍,其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
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
補助70%。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4、有關自付醫療費用中之「非指定病房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
5、不補助項目:
掛號費、證明書費、個人衛生費、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
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
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
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四、應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2.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請檢附全戶賦稅資料
3.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4. 載明住院及出院日期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5. 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6. 委託書、授權書、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檢驗費明細清單、非指定特殊材料明細清單、
非指定病房證明書、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