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及中低收入老人假牙裝置補助
應備證件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 列冊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3. 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4.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5. 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托育費或養護費達50%以上者。
(二)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3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代辦者: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二〉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准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領取身心障
者生活補助證明、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公文影本、經政府補助
身心障礙者托育費或養護費達50%以上公文影本。
**注意事項:
(一) 100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假牙裝置補助預計自100年3月1日起至12月10日止〈或額滿為止〉。
(二) 自100年04月14日起,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新化分院加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假牙裝置補助』特約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