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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公告

臺南為【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一、補助品項:全品項。

二、受理期限:自113年7月27日至8月5日止(例假日照常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如附表1)。

(五)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112年12月1日農輔字第1120024235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報本部核定者,經查證具下列種植客觀文件之一,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

1、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糧字第1121061028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

2、農民依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3-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