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確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案簡述如下:公務員兼任無論係「有經」或「未經」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均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前開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復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