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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31條及第39條條文、「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4條及第15條條文、「科技部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並修正全文、「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修正第1條及第6條條文、「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修正第1條及第6條條文、「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修正第1條及第6條條文,均自111年7月27日施行,並於111年7月25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0461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