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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

兵役相關法規:國防部「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自107年12月18日起生效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以下簡稱本基準表),自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生效,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為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生效。茲配合現行召集作業實況,兼顧應召員家庭照顧與體恤女性懷孕、流產、哺育等生理及家庭狀況,調整本基準表所定免除本次召集基準及所需檢具證明文件,以符實需。爰修正本基準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便利應召員檢具佐證文件,增訂得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在效期內之重大傷病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在效期內之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修正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考量應召員懷孕及照顧子女需要,增訂女性應召員本人在妊娠期間、分娩未滿半年、流產未滿三個月,及本人哺乳三歲以下兒童者,或撫養一歲以下兒童者,得予免召。(修正規定第二款及第八款)
三、因應建置「後備軍人網路服務臺」,修正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予核免本次召集。(修正規定第五款)
四、為避免應召員未辦理免除本次召集申請、申請後未核准或駁回申請、或以出國觀光旅遊避免召集,增訂後備指揮部應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事證資料,如有避免召集意圖,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偵辦。(修正規定之附記)
五、為兼顧核予免除本次召集人員應受召集之權利與義務,修正免除本次召集者,依軍事需要,得於同一年再次召集或納為次年優先召集對象。(修正規定之附記)

後備軍人相關問題,請洽臺南市後備指揮部06-2814530
http://www.gueiren.gov.tw/admin/up_img/107-12-28003.pdf

承辦人:民政課陳佳芸 電話:06-2301518#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