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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殯葬設施與殯葬禮儀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臺南市殯葬設施與禮儀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經本府 一百 零一 年二月六日府法規字第 一 ○九七六A號令 公布 ,基於殯葬 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款規定,殯葬服務業:指設施經營及禮 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款規定,殯葬服務業:指設施經營及禮 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款規定,殯葬服務業:指設施經營及禮 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款規定,殯葬服務業:指設施經營及禮 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款規定,殯葬服務業:指設施經營及禮 儀服務業。第五十八條一項規定, 儀服務業。第五十八條一項規定, 儀服務業。第五十八條一項規定, 儀服務業。第五十八條一項規定,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殯葬服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殯葬服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殯葬服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殯葬服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殯葬服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殯葬服 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殯葬服 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 。修正本辦法名稱為「 修正本辦法名稱為「 臺南市殯葬設施與服務業 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及評鑑項目檢討等, 」及評鑑項目檢討等, 」及評鑑項目檢討等, 爰擬具 本修正草案 ,其修正 要 點如下:
一、 配合殯葬管理條 例次變更 ,修正 訂定依據 。(修正條文 第一條)
二、 殯葬禮儀服務業 修正為殯葬服務業 。(修正條文 第三條)
三、 評鑑及獎勵 對象修 正為殯葬服務業 ,殯葬設施查核、 殯葬設施查核、 評鑑 頻率修 正與 殯葬服務業 相同, 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修正條文 第五 條)
四、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項目 修正。(修正條文 第六 條)
五、 增加 殯葬服務業之 評鑑項目 及預告時間 。(修正條文 第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