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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標準經本府一○○年二月十三日府法規字第一○一○○六一二○七A號令訂定公布,其後歷經五次修正。為綜整修正本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市各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並無提供民眾選購家族型集中櫃位,爰刪除家族型集中櫃位減收規定,另考量民眾生前、死後於醫療院所捐贈器官或遺體對社會貢獻,增訂其死亡後使用公墓以外之公立殯葬設施免予收費規定;管理機關代為起掘之無主骨灰(骸)而使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無從請求相關費用,爰增訂規定免予收費;現行規定第十款移列附表-臺南市公立殯儀館使用收費標準表之規範事項4;現行條文之體例編排過於複雜,爰將條文規定重為歸納分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以現行本市殯葬管理所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表為基準,統一本市公墓收費標準、規範事項及回饋事項規定,並綜整規範本市各區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標準,並就其規範事項、回饋事項酌作文字修正;增訂逾期未使用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註銷其使用權,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使用費百分之九十等退費規定;增訂火化場「骨骸火化處理費」、「庫錢爐」及殯儀館「有線電視」、「電子輓額」等收費項目;修正火化場、殯儀館部分使用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