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月11日桃教學字第1110030646號函賡續辦理。二、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該公所依市府教育局函示,將黃富隆君警告書及罰鍰書寄至戶籍地及教育局提供之寄居住所,皆退回本公所。三、受文者黃富隆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桃園區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