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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桃園區公所辦理強迫入學條例警告書及罰鍰書公示送達公告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月11日桃教學字第1110030646號函賡續辦理。
二、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該公所依市府教育局函示,將黃富隆君警告書及罰鍰書寄至戶籍地及教育局提供之寄居住所,皆退回本公所。
三、受文者黃富隆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桃園區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