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該公所依市府教育局函示,將黃富隆君催繳通知寄至戶籍地及教育局提供之寄居住所,皆退回本公所,爰辦理旨案公示送達。二、受文者黃富隆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桃園區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