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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門縣金城鎮公所辦理強迫入學條例之勸告書公示送達公告1份。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二、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陳宥臻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逹,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該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