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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辦理強迫入學條例之勸告書公示送達公告1 份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周珮璇君因送達處所 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該公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