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項目:中低老人公費安置申請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李小姐
電話:06-2301518#805
三、申請方式:
無
四、申請資格:
(一)、 公費安置之資格: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南市。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失能程度經臺南市照顧服務管理中心,做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失能者。
(二)、託養老人安置分類:
1.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長期照顧機構:
(1)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照顧者。
(2)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者。
(3)失智照顧型: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服務者。
(三)、護理機構:
1.護理機構:
(1)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2)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2.精神科護理之家:經精神科醫師診斷,患有憂慮、幻想、精神混亂等疾病。
五、應附文件:
(一)、長期照顧機構:
1.三個月內體檢表【體檢表項目包含肺結核(X光)、愛滋病、梅毒、B肝、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一般抽血、尿液】。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發給新臺幣7759元資格者,請附核定公文或調查表。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若申請公費安置於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者,體檢表需增加血液常規及生化與尿液檢查項目。
(二)、護理機構:
1.三個月內體檢表【體檢表項目包含肺結核(X光)、愛滋病、梅毒、B肝、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一般抽血、尿液】。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發給新臺幣7759元資格者,請附核定公文或調查表。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5.檢附區域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需載明:氣切、洗腎、依賴呼吸器、精神疾病等病歷)
六、注意事項:
無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