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項目: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補助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莊小姐
電話:06-2301518#811
三、申請方式:
符合下列補助條件者,應於住院日起或出院後3個月內,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資格:
(一)、補助對象: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住院期間需專人看護,但無家屬或家屬不能提供看護者。
(二)、補助條件:
1、傷病住院醫院,以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2、所僱請之看護員,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民法第1114條規定之親屬;
在機構收容者,由收容機構看護員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3、本補助對象,病況呈長期慢性病且須長期療養者,由醫生判斷並評估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性,
無繼續治療之必要者,應即接受輔導轉送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之機構安養;拒不接受輔導轉送仍住醫院者,不予補助。
4、因傷、病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者,但前述住院治療期間不包含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或呼吸照護病房期間。
(三)、 補助標準: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未達1,500元按實補助,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五、應附文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載明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或呼吸照護病房期間,
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及呼吸照護病房期間。
(三)、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用之收據正本。
(四)、醫療院所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出具須僱請專人看護之證明書。
(五)、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
但非中華民國國籍之看護員,須附居留證影本及工作證影本。
(六)、具領人郵局(農會)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等)。
六、注意事項:
無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