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項目: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補助(請領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者適用)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李小姐
電話:06-2301518#805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限:應於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初審),並由社會局核定。
(二)、申請資格: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並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得申請本補助。
四、補助內容
申請人因疾病或傷害事故就醫所生下列自行負擔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予以補助。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掛號費、證明書費、個人衛生費、膳食費、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或材料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不予補助。
(三) 上述自行負擔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由社會局補助百分之五十。但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且非指定病房費之補助,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應附文件: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自行負擔費用收據正本。
(二)載明住院及出院日期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具領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機構或醫院代為申請及具領補助,委託人應填具委託書。
※符合申請資格而於申請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申請及具領;符合申請資格並已申請,而於具領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前項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委託其中一人請領,並檢附委託及切結書。
六、注意事項:無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