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項目:臺南市歸仁美學館場地使用租借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人文課/06-2301518#310、305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填具申請書與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申請方式及場地租借費用請詳閱「臺南市歸仁美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及「臺南市歸仁美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四、申請資格:請詳閱「臺南市歸仁美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五、應附文件:填具「臺南市歸仁美學館場地租借申請表」
六、注意事項:
(一)本府或主管機關有特殊情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者,得於使用日五日前通知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二)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退還保證金外,無息退還一部或全部費用:
1.因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主管機關,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2.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如期或中斷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
3.申請人無法配合前條規定改期者,退還全部費用。
(三)申請人應負責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病患急救、公共秩序維持、設施與設備維護及其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管機關得審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相關保險;申請人並應於活動辦理前將
保險契約副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期間應自場地布置工作時起,至場地恢復原狀時止;活 動因故改期或延長者,保險期間應配合調整。
(四)本場地提供申請使用之時段如下:
1.週二至週五:下午一時至下午四時、下午五時至晚上八時。
2.週六至週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3.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時段。
(五)申請人使用本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除依第六條申請使用本場地各項設備外,如有需搭建台架及使用燈光、音響或其他外加電力設備者,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2.張貼海報、懸掛旗幟、布條或擺置花籃等物品,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為之。
3.場地使用完畢後,應於三十分鐘內回復原狀。
4.場地設有展示物品者,應自負保管責任。
5.其他主管機關公告應遵守之事項。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器材及設備應善盡保管義務,如有毀損應由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或賠償;屆期未修復或賠償者,主
管機關得逕自保證金扣抵所需費用,並追償不足之數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1.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2.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3.活動有損壞本場地所在建築或設備之虞。
4.申請人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保險。
5.申請人未遵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完成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七)違反前二條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同一申請人之場地使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