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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活動經費,核銷不實,意圖詐領財物

案例:

張○○為○○區公所約聘人員,於辦理「○○活動」中邀請某一團體表演,並支應表演費新臺幣6,600元,惟預算不足,導致前述團體未領取表演費6,600元。為能使渠等領取表演費,承辦主管指示承辦人張○○於辦理另一活動時超編預算,以支應渠等表演費。

防制作為

上開風險因應措施一為落實主管審核之督導機制,對於採購案件預算之編列應確實審查,如未能逐一檢點造成疏漏,承辦主管應確實自陳督導不周之過失,並指示承辦人另案簽陳機關首長核可後動支活動經費,俾經費有據可循。再則,主驗人員應落實驗收機制之責。最後,研編案例教材,作為法治教育案例分析,虛報經費亦屬常見案例,應不時研編此類案例並結合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法令,適時宣導員工使其增進守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