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1:盜刻印章,詐領補助費用
某區某里長與妻子辦理關懷據點活動,詐領志工誤餐費,刻假印章、盜領講師費、活動補助費及工作費等,共詐得16萬餘元,經遭檢舉後由地檢署偵辦,夫妻到案坦承未如實核發志工誤餐費、講師費,未經志工同意偽刻印章,以製作不實單據向區公所詐領款項。
經檢察官偵結後,依貪汙治罪條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嫌與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起訴兩人。
案例2:浮報人數,詐領補助費用
某區某里○姓里長,因經濟壓力而萌生貪汙念頭,自2017年起虛報某市「環保義工」每月餐點費、每年誤餐費,至去年被廉政署查獲為止,共虛報申請57筆餐點與誤餐費、貪走新台幣42萬餘元,地檢署考量○姓里長在偵查期間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所得雖超過新台幣5萬元,但每筆貪汙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但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檢廉調查,○姓里長趁每月、每年度里長申請環保義工餐點費、誤餐費時,浮報里內環保志工清掃時數、人數,還把自己也算進環保志工名冊內,卻在簽到出勤時間出遊打卡,更將原本應發給里內其他六名環保志工的餐點費、誤餐費也一併貪走,藉此每月、每年度詐領環保志工餐點費、誤餐費共57次。
案經廉政署2021年查獲,發現他在簽到出勤應執行清掃工作時間,卻在臉書上打卡、開心PO上出遊照片,成為虛報鐵證,另外六名環保志工也作證稱從未向○姓里長領過應領得的餐點費、誤餐費。
案例3:不實發票,詐領補助費用
某社區發展協會○姓前理事長和○姓前總幹事被控在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不但做假帳買茶葉,也在個案訪視造假用志工人頭向公所申報詐領補助款。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和偽造文書等多條罪,將二人分別判刑十個月及一年,得易科罰金。
【廉政指引】
一、民間團體
(一)遵守法規,落實誠信核銷觀念
請領補助之民間團團應了解申請、核銷之補助作業規範,按原核定計畫、執行期間、預定進度確實依規定執行,經費核銷時對於所檢附資料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防止因核銷單據不實所可能衍伸之法律責任,將可有效避免錯誤產生,落實補助款之執行成效。
(二)核銷資料應予確認,落實內部管制作為
實務之違法案件常見有浮報人數、偽造不實發票或佐證資料,故民間團體應建立內部管制作為,例如加強核對資料正確性,核銷照片加註日期、簽到表、收據及發票等先予以詳實比對確認正確性,不得有僥倖心態一案多報核銷,或以舊案資料重複提報辦理成果。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報支核銷
依據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各機關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故民間機關於同一案件向兩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經費內容,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報支核銷,以事先嚴謹態度,避免衍生爭議。
二、機關
(一)確實執行審核監督
對申辦單位所舉辦活動查核,應落實自主檢核作業,例如:
1、形式審核輔以實質抽查:
活動照片、簽到表、請領清冊等佐證資料應落實先行形式查驗,事後確實執行輔導、抽查暨實質審查機制,以確認真實性及辨別活動成果效益。
2、適時抽驗活動狀況:
活動舉辦情形應實施抽驗機制(含財務狀況,以瞭解其會計、財務是否健全且正常運作)。
(二)對補助單位主動宣導
加強宣導補助款核銷注意事項,以個案舉例說明來強化補助單位及受補助民間團體法治觀念。
(三)鼓勵建檔以備稽核查考
辦理活動之計畫、核銷簽陳及相關成果資料之檔案,申請單位以一案一卷宗方式掃瞄建檔或影印留存,俾利後續查核之用。
(四)強化審核作業內部控制機制
相關補助款審核可納入機關內部控制項目,建立作業程序與控制機制,並藉由定期或不定期之稽核,持續檢視補助作業狀況,並就相關可能違失事項,研議策進防制作為。
(五)強化法治觀念
為確保本所補助款審核符合相關規定,除賡續加強向申請人或承辦人之法規說明或教育訓練外,亦可透過廉政教育訓練機制,建立雙方正確法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