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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設施使用規費收費

★案情概要

【案例一】

○○鄉負責殯葬業務課員甲○○與納骨塔管理員乙○○合作,由甲私下向數十名申請塔位鄉民收取櫃位使用費,再由乙男「偷渡」讓喪家存放骨灰,從中詐取300萬元,兩人被依貪污罪嫌送辦。

該鄉公所發現實際使用櫃位與進塔繳費紀錄不符,疑有公務人員涉嫌貪瀆,追查發現,甲○○涉嫌利用承辦納骨塔位業務機會,私自向民眾收取納骨塔使用費,造成先人遺骨「無照」入塔。

檢調又查出,乙○○明知有鄉民未申請及繳納塔位使用費,因而未持有進塔許可證,卻仍許可特定民眾的親屬骨灰罐存放在納骨塔中,懷疑與甲男勾結情事,檢調發動搜索將兩人約談到案,初步估計10年來受害人數已有數十人。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

 

【案例二】

甲○○明知其無代收塔位費用之權限,僅因積欠賭博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利用申請人路況不熟、流程不熟且需擇時進堂而時程緊迫無法瞭解入塔流程細節,而得利用自己之解說、審核入堂流程之職務上機會,向申請人詐稱其可代收、代繳塔位費用,使申請人因而陷於錯誤,誤認由甲○○收款為正常程序,將所需之費用交付甲○○得手,甲○○為取信於申請人,再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偽造署押後,持偽造之公文書,向申請人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鹿港鎮公所公用事業管理第一公墓納骨塔塔位管理之正確性,甲○○即以上開方法,對47位申請人共詐取新臺幣114萬4,000元之款項得手,經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

地方法院判決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l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科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

資料來源:法院判決

★風險評估

一、 操守不佳及僥倖心態:

人員有僥倖心態,且如有生活複雜或財務不佳情形,恐有為圖私利乃心存僥倖,挺而走險詐取規費。

二、 規費點交作業未臻嚴謹:

出納及會計審核作業流於形式,未及時審視各項收入憑證,致不諳法令甚或有心人士有機可趁,而有待收規費且未繳庫之違法行為。

三、 資訊落差,民眾不知繳費規定

民眾不知塔位收費作業流程,使得與民眾最直接接觸之管理員有漏洞可鑽,民眾遭施以詐術誤導將塔位使用費交由管理員代收,詐取該項財物金錢私用,發生弊端情事。

四、 辦公地點不同,主管不易督導:

納骨堂辦公地點獨立,單位主管無法每日瞭解業務執行狀況,對於同仁作業異常、平日生活或上班出現異常狀況不易及時發現與勸導糾正,適時為預防措施。

★防治措施

一、 落實規費繳庫作業

殯葬規費應每日辦理繳庫作業並核對收據,點交規費作業應配合收據當日辦理點交(承辦人休假即由職務代理人辦理),除有特殊狀況並經報請長官核准外,應依規定時間辦理點交予繳庫作業,避免侵吞入己,私用情事發生。

二、 加強定期與不定期查核

本所已設立出納事務查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單據是否依規定開單及零用金是否正確,並由出納及承辦人員共同查核。

透過內部控制自主檢查、業務稽核等方式,抽查申辦案件是否核實開立收據,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

三、 強化個製化法治教育訓練

不定期辦理講習以強化同仁法治知能,對同仁發揮警醒提示作用,以提昇同仁自律觀念。

四、 建立殯葬業務行政透明專區

設置納骨堂資訊透明專區,提供作業程序與流程、申請書、塔位查詢等資訊,並於辦公處張貼申辦資訊,減少民眾資訊落差情形。

五、 主管確實督導與關心工作狀況

單位主管平時應主動關心及常至現場了解同仁工作狀況、同儕互動及有無不正確之工作態度,且亦應負監督查核之責。

★參考法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