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機關職員辦理採購公用器材物品等報支業務時,因統一發票、收據遺失,為圖作業方便,竟以偽造、變造之不實單據充當報支經費;另於購買郵票不慎遺失購買票品證明單時,竟連續多次盜蓋同事印章於主管及經辦員處,偽造不實之購買票品證明單辦理核銷。
上述以偽造、變造統一發票、收據、購買票品證明等不實單據報支經費,已違反經費報支相關規定,並觸犯刑法之行使公務員偽造(變造)私文書、公文書罪及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1 年 8 月,緩刑 5 年確定。
防貪指引:
一、機關應對所屬人員加強宣導預算支用之財務責任,增進經費報支規定之瞭解,利用適當時機或方式對業務單位宣導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其他經費報支、會計審核等相關規定。
二、為防患缺失態樣及強化內部審核功能,會計人員如發現有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依會計法第99條規定使之更正,或適時提出意見妥善處理,以善盡內部審核責任。
三、灌輸員工正確觀念,避免觸法,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4及7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
四、加強宣導相關案例,灌輸正確法律觀念,強化同仁法治知能,及時對同仁發揮警示作用,提昇同仁自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