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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報廢違失防範

壹、案情概述
某區公所財產管理人員甲○○與業務課課員乙○○長期合謀,就渠等保管之各類 3C 產品,如筆電、掃描器、相機、行動硬碟…等,填列不實之物品報廢單後,由甲○○進行財產減損作,又於事後將報廢之 3C 產品攜回家供自己及家人使用,將物品朋分據為己有私用,嗣兩人為檢察官認定為共同正犯,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或公有財物罪、刑法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涉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1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罪。
貳、物品報廢風險評估
一、心存貪念與僥倖心態、漠視法令:
管理人對於公有物品存有貪念,認為報廢物品尚可堪用即可攜回家中使用,無視該行為已違法之嚴重性,心存僥倖,未循法定程序,而一錯再錯。
二、曲解法令,以為只要達到使用年限即可報廢
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 16 點規定,市有財產須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管理機關方得依審計法第 57 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報廢,惟財產管理人員及保管人卻曲解為只要財產達到使用年限,即可辦理報廢。
三、主管監督不周,未能察覺屬員異常行為:
主管未能察覺屬員異常行為,適時導正其錯誤,甚或部分主管誤將報廢物品認定為屬員福利,故放縱屬員違失行為。
四、未建立完善之財產報廢管理制度:
管理人對於經管之機關報廢財產,未恪盡職責地就擬報廢財物合理性進行審核把關,對於報廢之財物未覈實變賣,致令機關內有心人士有機可趁;另每年度財產盤點作業未覈實辦理,僅係流於應付上級查核書面作業。
參、廉政指引
一、建立機關報廢財產制度與作業程序
雖行政院訂有物品管理手冊規定相關物品報廢規定,惟實務上各機關辦理作業方式仍須建立制度性內部控制規範,例如將物品管理及報廢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建立相關作業規範與流程,使同仁易與明瞭。
此外,應注意經奉准報廢廢品,是否保持原物體之完整並將其存放於指定場所,報廢物品於辦理變賣、銷毀或廢棄前,應逐一清點,避免有企圖據為私有情事,報廢物品變賣所得之款項,應悉數繳入公庫專戶。
二、不定期辦理督導查核
機關應不定期辦理督導查核,即時發掘業務缺漏及貪瀆弊端,並研提具體興革建議,降低貪瀆風險;另透過不定期抽查財產盤點檢查是否有公器私用情形,如有異常情事,應立即處置,俾利採取預警作為。
三、強化同仁法治觀念
部分公務員因錯誤的觀念引發偏差行為,或有部分同仁係受外在因素影響,在主觀欠慮或不諳法令之情況之下,未能廉潔自持或因外部壓力因素導致違法犯罪。
故應賡續加強員工廉政訓練,強化法治教育,落實法規及相關案例宣導,強化員工知法守法觀念,遏止可能違法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