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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審查

案例:

某公所承辦甲科員受理里民丁聲請低收入戶補助業務時,明知該案件里幹事乙之調查結果 認定「案主因動產超出每人新台幣五萬五千元之限制,不予續列低收入戶」,分別經其呈社政課長區長批定在案。

嗣里民丁提出聲復,甲科員調取案主之母之財稅資料發現其三筆利息所得合計,加上不動產合併計算結果,依法應不得准予核列為低收入戶予以扶助。

未料,甲科員竟未先知會調查員複查,盜取其放置抽屜內之職章,盜蓋於調查員欄位處,再持之轉呈給不知情之社政課課長審核,並利用社政課課長調動之機會,將前課長所簽註之意見及區長蓋用之職章,以立可白加以塗去變造,並重新加簽「核列三款」意見,再重新呈由不知情之新上任課長審核後,轉呈批可准予送審查會審查通過予以核列低收入戶資格。

後來因為里民丁重複再申請中低收入戶殘障生活津貼扶助,為里幹事乙及社會局社工員發覺,通報政風單位處理,甲之違法行為,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

防貪指引

一、承辦人

(一)對於各項法規內容應有充分認知

就所承辦之業務所涉相關法規,例如「社會救助法」、「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審核作業要點」及「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審核補充規定」等規定,應就其各項內容充分瞭解。

(二)應實地訪查以瞭解現況與查調資料是否相符

新申請或中低收入戶轉低收戶案件,除須向財稅單位查調財產資料外,里幹事或社會課應確實辦理實地訪視與關懷,瞭解案家經濟、生活及居住狀況,並依訪視結果及社會救助法第14條規定,審認其資格,避免逕依書面審核結果核定,且能視案家生活狀況,給予適切協助

二、機關

(一)建立作業程序使承辦人有所遵循

近年來,公所負責審查業務之承辦人常有職務輪調或是請調他機關情形,為使業務交接更為順利,並使承辦業務人員能更為瞭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查之業務作業程序,機關應建立相關作業程序,供同仁遵循,降低可能潛在之風險發生。

(二)落實完善覆核與監督機制

主管應落實審查及覆核機制;透過監督程序上的完備,以降低弊端(或風險)發生機率。

(三)新申請或資格轉換案件仍應逐案派員審核

新申請或中低收入戶轉低收戶案件,里幹事或社會課應確實辦理實地訪視與關懷,瞭解案家經濟、生活及居住狀況,並依訪視結果及社會救助法第14條規定,審認其資格,避免逕依書面審核結果核定,且能視案家生活狀況,給予適切協助。

(四) 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

依據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審核作業要點第13點,區公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成員應含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參與。爰公所可組成審查小組,期藉由合議制討論,建立更為公正、客觀、周延之審查機制。

(五) 辦理審核作業教育訓練或座談

為確保審核作業與裁量基準符合各項規定,避免遭致民眾質疑標準不一,可辦理審核作業教育訓練或邀請社會局至本所辦理座談,使同仁瞭解相關規範與作業程序,並能就遭遇之問題事項,透過座談互動交流,瞭解正確應處作為與觀念。

(六)強化同仁法治觀念

為確保本所審核作業與裁量基準符合相關規定,避免遭民眾質疑標準不一,除賡續加強專業訓練,使同仁瞭解規範與作業程序,並應透過廉政教育訓練機制,建立正確法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