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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急難救助申請與核發

★ 案情概要

【案例一】

民眾○○○因生活艱困,故希冀藉由申請特殊境遇家庭補助與急難救助金,以資助家計,但因不符合社會救助資格,為取得救助金而偽造相關資料,其手段係以偽造其女之診斷證明書及變造其父之診斷證明書上醫囑、日期之方式進而行使之,對於○○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補助、急難救助金之正確性及對○○醫院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公信度所生危害非微,被告並因而得款新臺幣15,988元,經該公所政風室稽查發現,移送法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法院判決

【案例二】

某公所承辦人明知其持有之關懷救助金現金為公有財物,於102年12月間未能按時繳納花旗商業銀行房屋貸款,恐其房屋又將遭銀行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亦催債孔急甚至欲發函扣薪,而陷於經濟狀況窘迫之境,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02年12月底,在區公所辦公室內,將其持有之公有財物即上開關懷救助金30萬元現金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公所會計室主任於該年度結束前發現社政課尚未將該筆30萬元款項歸墊,於同月31日在該所主管會議中提出請求社政課歸墊,復經法務部調查局循線調查後,始悉上情,全案經偵查終結,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法院判決

★ 風險評估

一、 操守不佳與僥倖心態:

民眾心存僥倖心態,故以偽造文件申請;公務員操守不佳且因經濟狀況,為解財務困境而心生僥倖心態,圖私利挺而走險。

二、 法治觀念不佳:

民眾普遍對於法治觀念較為缺乏,不知偽造文書之法律效果,恐會有牢獄之災;公務員則有誤以為爾後再將侵占金錢補回即無法律問題,而觸犯刑法規定仍遭法辦。

三、 未及時發現異常,預先防範

民眾使用偽造文件,承辦人疏於核對,而負責審核之承辦人平時財務狀況不佳,表現異常之兆,無法及時預防妥處;故往往對法令認知有所不足或個人操守、財務不佳,久任職務即易生弊端。

四、 未有作業流程作為指引:

機關承辦人自收行保管現金,但卻無盤點相關機制,所有流程皆由承辦人自行決定,且審核作業未有相關注意事項,或未有制度性相輔管理,以致民眾與承辦人有機可乘,圖謀不法行事。

★防治措施

一、 避免久任一職,應有輪調制度:

針對機關內久任一職人員,應評估是否予以調整職務歷練,並適時調整職務,避免同仁長時間執行特定業務,致心存僥倖,發生違失情事。

二、 建立作業流程或規範:

針對急難救助或社會福利案件訂定流程規範,藉以律定同仁審核相關作業程序,檢視文件應注意事項,減少人為審核疏失,並能機先發現民眾偽造文件,以正確審核,並建立機關內控機制。

三、 主管確實督導與關心工作狀況

單位主管平時應主動關心同仁工作與生活狀況,了解同仁經濟情形

藉由日常督考關心,機先掌握違常情事,並通報政風室,如於同仁發生違法情事前予以阻止,方能發揮預警成效。

四、 強化法治教育訓練

利用廉政教育訓練或課室會議時機,適時以案例宣導,並強化法律責任分析,對同仁發揮警醒提示作用,提昇同仁自律觀念。

★參考法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非公有私有財物罪。

(二)刑法 210條偽造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