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要
【案例一】
法務部廉政署獲悉某縣市政府投入鉅額公帑建設污水下水道工程,詎監造公司人員甲○○,為牟取不法利益,竟怠忽職守,配合承包商乙○○於挖掘道路回填工程時偷工減料,嚴重影響道路品質,涉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等情。甲○○、乙○○枉顧施工品質,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案例二】
某公所辦理「破損及危險路面改善工程」,由○○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但○○土木包工業偷工減料,道路平均厚度不足,廠商行賄公所承辦人,於驗收時刻意放水,造成公所溢付廠商76萬元,經遭檢舉查察後,移送法辦,承辦人及廠商均遭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法院判決
★風險評估
一、 工程監造與履約不實:
監造廠商監督工程履約施工、驗收,廠商未依工程契約條款、施工規範與設計圖說進行施工,監造廠商亦未落實監造,以致無法即時發現缺失立即改善,施工廠商藉此偷工減料方式,減少施工成本,亦有可能監造廠商圖利包商,矇混過關,造成工程品質與安全風險。
二、 公務員未善盡工程管理責任:
工程案件多由監造廠商監督工程執行,但公務員仍應負起督導責任,常見因業務繁重,公務員疏於注意其負責工程施工進度與品質,造成工程延宕,甚或工程品質不佳,甚至發生後,僅能依照契約規定處罰廠商未按圖施工,未能於施工過程即發現改正。
三、 包商為節省成本,心存僥倖
民眾使用偽造文件,承辦人疏於核對,而負責審核之承辦人平時財務狀況不佳,表現異常之兆,無法及時預防妥處;故往往對法令認知有所不足或個人操守、財務不佳,久任職務即易生弊端。
四、 工程督導機制未落實:
機關承辦人自收行保管現金,但卻無盤點相關機制,所有流程皆由承辦人自行決定,且審核作業未有相關注意事項,或未有制度性相輔管理,以致民眾與承辦人有機可乘,圖謀不法行事。
★ 防治措施
一、 工程管理與查核規範納入契約:
為確保本所辦理工程施工品質、職業安全、環境保護與施工進度,本所已訂定維護工程品質及督導作業注意事項,並納入契約內容,要求監造及施工廠商應落實注意事項內各項規範,以維護工程品質。
二、 不定期至施工現場查驗工程施作:
本所已設置工程督導小組,督導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事項,針對督導選樣原則對象,加強施工督導與各項查驗作業。
三、 承辦人應確實督導監造是否確實:
針對監造廠商,承辦人應加強督導,查驗各項書面資料外,亦應至現場了解施工狀況,如有發現工程品質或施工問題,立即處理,透過事前預防措施,減少工程施工問題,確保施工品質。
四、 灌輸廠商企業誠信觀念:
針對廠商應灌輸誠信理念,工程人員依法行政、廉潔自持,廠商善盡社會責任、誠信經營,避免廠商及同仁誤觸法網,影響自身權益,並共同提昇與維護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五、 針對風險廠商加強工程查核頻率:
機關辦理工程查核或驗收時,如遇有不合格率高或工程品質易有不良情形之廠商,加強查核頻率,讓廠商有所警惕,落實工程施工品質維護,如期如質完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