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臺南市北區區公所辦理強迫入學條例之行政罰鍰書公示送達公告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二、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楊仕明、葉青玫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該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