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二、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楊仕明、葉青玫因送達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逕向該所洽領,逾期即視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