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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自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等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

銓敘部令,自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等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