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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自109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2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21號令修正發布,自10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