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項目: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李小姐
電話:06-2301518#805
三、辦理時限:隨到隨辦
四、申請方式:
無
五、申請資格:
(一)、受照顧老人:
1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者。
3 .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2.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5)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六、應附文件:
(一)、被照顧者與照顧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二)、被照顧者須有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四)、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印章。
(五)、受照顧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若有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者,需檢附)。
七、注意事項:
(一)、其他必要之文件-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填具授權書,並檢附受委託人國民身份證影本。
(二)、請領本津貼者,其受照顧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