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項目:身心障礙證明-展延, 住址異動, 遺失破損或姓名更改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林小姐
電話:06-2301518#808
地址:711 臺南市歸仁區中山路2段2號 社會課
三、申請方式:
四、申請資格:
無
五、應附文件:
無
六、注意事項:
(一)、展延 Q&A
問:身心障礙者如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或完成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如何辦理?
答:身心障礙者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前無法完成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可於效期前附具正當理由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展延,以延長效期60日為原則;如已申請或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因不可歸責於身心障礙者之情事,無法於效期前完成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註記,亦以延長60日為原則。展延或註記期間可依原證明享有原福利服務,其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展延者,經重新鑑定結果,若障礙程度有變更者,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自原證明效期屆滿次日起予以追回或補發。
(二)、住址異動
請攜帶身障者及代辦人的身分證,印章;身障者的身心障礙證明及新的戶口名簿,到本所申請住址異動(不須換發)。
(三)、遺失破損或姓名更改
如身心障礙證明遺失破損,或身障者改名字,請攜帶:身障者及代辦人的身分證,印章;身障者的一吋照片2張及戶口名簿,到本所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