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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展延、戶籍異動、補換發

一、業務項目:身心障礙證明-展延、戶籍異動、補換發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林小姐

      電話:06-2301518#808

      地址:711 臺南市歸仁區中山路2段2號 社會課 

三、辦理時限:隨到隨辦

四、申請方式:

 (一)展延:有關展延申請時間請於到期前1週向公所申辦以免逾期失效。

  1、請攜帶屆期身障證明、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醫院預約單、鑑定預約單、繳費單、診斷證明書……等可供證明無法如期完成鑑定之文件)

  2、委託他人代為者,受託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

 

  展延Q&A

   問:身心障礙者如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或完成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如何辦理?

   答:身心障礙者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前無法完成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可於效期前附具正當理由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展延,以延長效期60日為原則;如已申請或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因不可歸責於身心障礙者之情事,無法於效期前完成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註記,亦以延長60日為原則。展延或註記期間可依原證明享有原福利服務,其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展延者,經重新鑑定結果,若障礙程度有變更者,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自原證明效期屆滿次日起予以追回或補發。

 

  (二)、戶籍異動

  1、請攜帶身心障礙證明、印章及新的身分證、戶口名簿至本所進行戶籍異動註記。

  2、若身障證明背後註記欄位已滿,請再攜帶身障者二張一吋照片進行換發。

 

 (三)補換發(遺失、破損、更改姓名等)

  1、請攜帶身障者身分證(未滿十四歲得檢附戶口名簿)、印章、一吋照片二張。

  2、委託他人代為者,受託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