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辦人員:莊小姐
二、聯絡電話:06-2301518#811
三、傳真電話:06-3305934
四、地 址:71102臺南市歸仁區中山路二段2號
五、受理申請窗口:區公所社會課11號櫃台
六、服務內容說明:
低收/中低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家庭予以收容。
七、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5,515元)、動產每人9萬5,0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全戶不動產373萬元(包含房屋及土地)。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為2萬3,273元)、動產每人14萬2,5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全戶不動產560萬元(包含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 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八、應備文件:
(一)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申請時請告知戶政單位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省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私章,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二)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1份。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申請人、直系血親及配偶之銀行、郵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一年內資料)、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在學證明、服役或服刑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