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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一、業務項目:身心障礙經濟補助 (生活補助, 日間照顧,/住宿式費用補助等)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林小姐

  電話:06-2301518#808

三、辦理時限:隨到隨辦

四、服務內容:

 1.輕度每月補助4,049元
 2.中度以上每月補助5,437元

 列冊低收入戶者:
 1.輕度每月補助5,437元
 2.中度以上每月補助9,485元

五、申請資格: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同時符合政府其他生活津貼〈老農津貼、敬老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國民年金老人及身障基本保證年金等〉僅能擇一領取。

六、應備文件:
       (一)、身障證明、身分證(14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印章。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的郵局或歸仁區農會存摺影本。

  (三)、戶內有16歲高中以上學生,需檢附在學證明。

  (四)、委託他人代辦者,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七、審核標準:

       (一)、家庭應計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戶或同住其他直系血親、納稅義務人。

  (二)、需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標準:

   1.家庭應計人口平均月收入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114年度為3萬8,589元)

   2.家庭動產,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應計人口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應計人口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家庭應計人口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臺灣省不動產限額2倍(114年度為746萬元)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