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項目: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王小姐
電話:06-2301518#802
傳真號碼:06-3305934
地址:臺南市歸仁區中山路二段2號
三、辦理時限:隨到隨辦
四、申請方式:
(一)、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二)、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五、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一八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 過新臺幣426,90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六、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財稅資料(本所代為查調)
(四)、申請調查表(本項由區公所協助填答)
(五)、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子女)本人郵局存摺影本
七、注意事項:
無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