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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

一、業務項目:臺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王小姐

  電話:06-2301518#802

      傳真電話:06-3305934

      住址:臺南市歸仁區中山路二段2號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前項補助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向兒童或少年戶籍地之區公所辦理申請。

四、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南市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之扶助或補助者,適用本醫療補助。 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其實際居住本市者,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學齡前之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五、應附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依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檢具符合各款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依第三條第六款至 第十款規定申請醫療費用    補助者,應檢具家庭總收入資料。(例:今年109年,需申請107年全戶之財稅證明)。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住院醫療費用、住院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出院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應載明入院及出院日期。

      (六)、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七)、領據。

      (八)、個人就醫資料查調同意書。

      (九)、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六、注意事項:

    (一)、檢附醫療診斷證明書,除應載明確有醫療必要及入院及出院日期,另指定藥品材料費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係因該使用藥品及材料有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指定病房費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係因特殊原因,或因住院期間因該醫療院所無健保床,故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

    (二)、申請住院看護費用,除需醫師診斷確有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外,另需註明住院病房類別與住院天數。其他應檢附住院看護費收據(須註明看護日期及時間)、領據、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看護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影本、院方之住院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等文件。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