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急難救助申請辦法及流程

一、業務項目:急難救助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李小姐

  電話:06-2301518#805

三、申請方式:臨櫃辦理

四、申請資格:設籍臺南市,並符合臺南市急難救助辦法第2條規範之對象。

五、應附文件:

(一)一般文件: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存摺等正本

(二)特殊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相關文件正本,如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醫療收據、喪葬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求職證明等。

六、注意事項:

(一)於事發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相關流程及項目如附件說明。

(二)同一事由之救助,三個月內不得重覆申請;因失業請領急難救助,同一年度 以申請二次為限。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