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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輔具申請及核銷

一、業務項目:身心障礙輔具申請及核銷

 

二、受理單位與聯絡電話:

    社會課 林小姐

  電話:06-2301518#808

   ※因身障輔具種類繁多,各項目申請條件及應備文件有所差異,若有相關需求、疑問歡迎來電詢問

 

三、辦理時限:隨到隨辦

 

四、申請方式:本所社會課或輔具資源中心辦理

 

五、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六、應附文件:

  (一)輔具申請     

   1、申請人之身障證明及印章。委由他人代辦者,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2、特殊輔具需檢附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或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建議書正本(如已於本市輔具資源中心完成評估者提供照會通知單)

      ※ 請參閱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查詢需出具之輔具項目。

   3、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4、其他應附文件:特製機車應檢附特製車駕照;居家無障礙設施應檢附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僅18歲以下或25歲以下國內日間部學生申請助聽器需檢附)。

 

   (二)輔具核銷

  ※申請人須自公文核定日起6個月內遞送核銷請款書,以文件備齊並送至區公所時間為準。

   1、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核定項目請同時核銷,核銷時數量和核定公文不同或不購買時,請於核銷資料黏貼表註明不購買原因後簽名蓋章)

   2、申請人之身障證明及印章。委由他人代辦者,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3、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則需攜帶帳戶持有人印章填具同意書)

   4、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5、輔具彩色照片2張(含輔具、使用輔具、廠牌、型號、序號)。

   6、輔具檢核與追踨之紀錄或報告(於核定公文註明者應檢附)。

   7、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8、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申請特製機車請款時須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本,再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之「特製三輪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七、注意事項

 (一)輔具申請流程採「事前申請制」,申請之輔具項目須已超過前次申請該項輔具之補助年限,每人每2年度以合計申請4項輔具補助為限(合併醫療輔具補助項次計算)。

 (二)應依社會局/衛生局核准之輔具項目確實購置並實際使用且不得轉(變)賣,並於最低使用年限內接受輔具使用追蹤與輔導輔具使用情形。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臺南市政府將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將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五)依補助基準表規定須辦理評估者,應將完成之輔具評估報告書送交審核小組進行審查後再由市府核定。市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進行後續追蹤與查核輔具使用情形。

 

八、

 臺南市輔具資源整合網:https://www.tnatrc.com.tw/

 輔具費用補助申請進度查詢:http://repat.sfaa.gov.tw/16icf/icf_a_list.asp

 輔具中心:一般輔具評估報告開立
  TEL:2098938             
  地址:台南市林森路二段500號A棟2樓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