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項目:本區為處理民眾糾紛,及法律扶助,遴聘熱心公正社會人士,設有調解委員會,置主席、委員共十二名,本公平、懇切之服務態度,力謀民眾間糾紛之調處
二、受理單位及聯絡電話:調解秘書:郭先生,電話: 06-2301518 分機 530、531 傳真: 06-2398933
三、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債權、債務糾紛、合法不動產買賣、租賃、佔用糾紛、無人受傷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商事買賣糾紛 、公害之損害賠償。其他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且可以強制執行之其他民事糾紛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車禍過失傷害、傷害、毀棄損壞、妨害風化、親屬間財產犯罪、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四、 聲請調解方式:
• 書面聲請:即當事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自行填妥後,提出聲請。
• 言詞聲請:即當事人如不識字或視、聽、啞等障礙可以言詞向調解委員會表示經調解委員會作成聲請調解書。
五、 應備證件:
(一)、交通事件聲請調解應具備文件資料:
1、車禍當事人本人身分證、行照(或監理站車籍資料)、保險卡(保險期間 需包含事故當日)、印章。
2、車禍事故當事人非車主時,請自行通知車主陪同到場參加調解並具備車主身分 證、行照(或監理站車籍資料)、保險卡(保險期間需包含事故當日)、印章。
3、車禍事故當事人及車主如不能到場參加調解者,應出具親自簽名蓋章之委任書或請求權讓與書,並具備車禍當事人、車主及受任人(即代理人)身分證。
4、車禍當事人或車主如為公司、行號,請具備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執照影本)、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委任書(加蓋公司、負責人大小章,如負責人親自出 席,免附委任書)。如為受償,可以請求讓與書讓與當事人
5、診斷證明書、估價單或發票、醫療費用收據、薪資所得證明文件、交通費證明、看護費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
6、調解事件當事人或車禍當事人未滿 18歲者,需檢附當事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指 父、母共同監護人或單親家庭之約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之戶籍謄本(單親家庭者必備此項,且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列印時必須說明「個人記事欄不能省略」)或戶 口名簿及身分證資料;父、母如有任何一人未能出席參加調解,或單親家庭之約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如不能到場參加調解者,除上列證件外,未到場者需出具親自簽名蓋章之委任書。
7、車禍死亡者,其家屬並應具備下列資料:
(1).死亡者繼承系統表,配偶、子女、父母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印章。
(2).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者戶籍資料)。
(二)房屋租賃糾紛:房租契約書影本、身分證、印章。
(三)債務糾紛:本票、支票、借據等、身分證、印章。
(四) 土地糾紛: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複丈成果圖、身分證、印章
(五)其他糾紛:公司營利事登記證影本、大、小印章,負責人身分證
• 未成年之當事人須提供法定代理人父母親或監護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禁治產人須提供法院禁治產宣告裁定書
六、 聲請糾紛調解線上申請:
為節省您寶貴的時間,請利用便利的[臺南市各區調解案件聲請網站]線上申請方式,本區調解委員會將儘快受理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