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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須知

一、業務項目:辦理國家賠償案關表件

二、受理單位及聯絡電話:民政課06-2301518#530

三、請求國家賠償之事由::

  1.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
  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
  3.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

四、請求權人:

  1. 被害人
  2.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含胎兒)、配偶。
  3. 支出殯葬費之人
  4. 被害人對之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

五、應付文件:

(一)國家賠償請求書:載明請求事項、損害賠償金額、相關事實及理由,並簽名或蓋章。

(二)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證明;車輛事故案件並請檢附行照正反面影本、駕照正反面影本。)
(三)損害證據:

  1. 損害之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通事故報告表、汽車肇事鑑定書、事故現場照片或其他證據)
  2. 賠償金額證明文件(如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等)

(四)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

六、注意事項:

主張國賠申請需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請求權人宜詳細敘明與蒐證。例如: 事發現場彩色照片、 受傷或包紮後之照片、 財物損失送修單據正本(非估價單且須蓋有免用統一發票店章或發票,倘需財損求償才須檢附)。  警方報案登記單  或  救護車送醫紀錄  或  目擊證人資料 (書面證明並簽章) 或  監視器畫面 (無則免)。

【請能提供者儘量提供,以便作為事發因果關係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