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因素補充兵 (符合其中一項即可申請)
- 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就學中之學生可申請之。
- 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每增加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一人,可增列有照顧能力家屬一人)。
- 役男育有未滿12歲以下之子女二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一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 公所社會課冊列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冊列為低收入戶或則不適用)
- 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而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者。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ㄧ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家屬若具有以上身分者,請於抽籤完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緩徵原因消滅)後向公所提出申請
法規依據:「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108.06.04最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