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期期間:自114年7月8日起至7月21日止(工作日受理)。 受理窗口:土地所在地區公所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2️⃣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