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每戶以五人為上限。 五、住戶淹水救助:淹水入屋達五十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